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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1997年6月22日颁布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教高[2000]9号《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全国人大[2002-06-29]通过)和甘政办发[2004]13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货物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以及省教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学校的教学仪器设备属于国有资产,是保证我校教学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物质条件。各使用部门和个人都必须安全操作,精心保养,倍加爱护,妥善保管。 第二条 凡教学、科研使用的视、听、仪表、仪器设备(包括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空调、电教设备、实验室设备、艺术模型、印刷设备、度量器具、文体用品以及相关仪器的外围设备和计算机软件)等,均属教学仪器设备范畴。 第三条 学校的教学仪器设备实行校、院(部、处、馆、所、室、中心)两级管理的办法。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教务处(下设教学设备与实验室管理科)全面负责全校教学仪器设备的计划、验收、调拨、管理、报损以及上报有关数据等工作。使用部门为二级管理单位。二级单位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要落实到人,要有专人管理,校级实验室(实验中心)由实验室主任管理,其他部门由办公室主任负责。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要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必须进行帐、卡、物的清点。长期没有设备管理人员或管理混乱,造成设备严重损坏的部门,教务处有权终止其教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任何使用部门和个人未经教务处同意不得随意购买或处置任何教学仪器设备。 二、教学仪器设备的分档 第四条 任何部门或个人使用的教学仪器设备,无论购置经费来自何种渠道,凡单价在800元(含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的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期一年以上的大批量同类物资,均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五条 凡单价不足800元,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能单独使用的仪器设备为固定资产低值品。 第六条 价值在8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但不能独立使用,而是和其它设备配套使用的附属设备、配件和软件,其价值列入成套设备总价值内。 第七条 价值在800元以下并能独立使用,但耐用期不能确保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属于易耗品。 三、计划与购置 第八条 教学仪器设备的购置,必须根据2004年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和国家相关文件以及我校发展规划、专业建设、学生人数以及教学、科研的实际需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按轻重缓急程度来安排。 第九条 各部门必须在当年十一月底以前提交本部门次年全年设备购置计划。计划必须包括:仪器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产地、价格和用途等内容。教务处在汇总各使用部门购置计划的基础上,根据学校全年设备购置及维修费预算制定全校当年设备购置总计划。其中大型或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以及实验室建设项目须由教务处会同有关部门、专家根据学校相关规定进行论证后方可纳入计划。设备购置计划须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并呈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条 凡未纳入当年设备购置计划的教学仪器设备原则上不予考虑购买,确属教学急需的,须报教务处并呈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征得财务处同意后方可购置。审批权限如下: 1、购置单价在300元以内、一次性购置总额在800元以内的低值易耗品,由教学设备与实验室管理科科长审批。 2、购置单价在1500元以内、一次性购置总额在3000元以内的中档设备,由主管处长审批。 3、购置单价在1500元以上、一次性购置总额在3000元以上的设备,由教务处长审批。 第十一条 凡计划购置的各类教学仪器设备,其具体的购置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当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货物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需政府集中采购的教学仪器设备由资产处根据教务处提供的教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进行采购;对学校自主采购的教学仪器设备,由教务处主持,会同使用部门、资产处、财务处、检察处等有关部门和技术专家进行采购。 四、验收与保管 第十二条 无论采取何种办法购买,都要确保教学仪器设备的质量。凡我校采购的教学仪器设备,如果数量、型号、规格、技术指标及性能等不符合使用部门的要求,或不符合设计标准,设备有严重损坏、以次充好等问题,使用部门须向有关部门提出质疑,对存在上述问题教学仪器设备,教务处不得验收、入库和签字报销。教务处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向供货单位提出退货或调换,对造成较大损失的要向供货单位进行索赔。 第十三条 对购入的教学仪器设备,教务处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教学仪器设备经验收合格后,由教务处建帐、制卡、入库并保存有关合同和验收报告。库房管理人员凭教学设备与实验室管理科科长签字的《兰州商学院教学仪器设备入库单》或《兰州商学院低值易耗品入库单》核对单据和实物,进行入库登记。经教务处主管处长和处长对附有入库单的原始购物发票签字后财务处方可报销。 第十四条 教学仪器设备库房应做好防盗、防火、防水、防尘、防潮、防腐工作,要保证安全第一。物品的保管应该规范化,做到存放有序、零整分开、帐物对号、固定存放。对库存仪器设备应尽快调拨使用,以充分发挥其作用。 第十五条 所有与教学仪器设备的使用、保修、维修有关的全部原始资料均由使用部门保存。 五、调拨与使用 第十六条 教学仪器设备根据设备购置计划和使用部门的实际需要进行调拨。一般或常用仪器设备的调配由教学设备与实验室管理科科长审批;大型、精密贵重设备的调配须由教务处负责人审批。库房管理人员凭科长或处长签字批准的《兰州商学院仪器设备调拨单》或《兰州商学院低值易耗品调拨单》如数调拨。《调拨单》一式三份,教学设备与实验室管理科、库房管理人员、使用单位或领用人各持一份。 第十七条 使用部门和个人对领用的仪器设备要倍加爱护,精心保养,严格按规程操作。任何人不得擅自拆卸、改装,也不能主、附件分家使用或随意搭配使用,更不能挪作他用、转借他人或公物私用。有上述行为者,一经查出,教务处有权收回已调拨的仪器设备。 第十八条 教学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准外借或租赁。确因合作关系需外借者,必须报经教务处并主管校领导批准。外借的仪器、设备必须收取一定的使用费和折旧费,具体收费标准由教务处与借用者或租用者协商决定,所收费用上交学校财务处,专门用于设备维修或再置。 第十九条 教学仪器设备的性能已不能满足本部门教学、实验需要,放在本部门已属浪费的,教务处对可根据实际教学需要在全校范围内调配使用。 六、维修、丢失、损坏及赔偿 第二十条 对教学仪器设备的维修,使用部门事先要根据设备故障提出维修申请。申请中应说明仪器设备的名称、故障原因、故障表症、要达到的性能指标、修理费预算以及维修单位等,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后进行维修。 第二十一条 由部门和个人使用的仪器设备,如有损坏、丢失,确属责任事故者,一律要照价赔偿,同时要酌情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报废、丢失的,均属责任事故: 1、不按技术操作规程操作,或由非操作人员任意使用仪器设备者; 2、未经批准,擅自对仪器设备拆卸、改装或将设备及其附件、零配件改作他用者; 3、在上机操作中指导人员不负责任或实验人员不听从指导者; 4、保管人员上班时间不在岗或玩忽职守而造成被盗、失火、水灾等事故者; 5、保管人员领发及入库、出库不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者。 七、教学仪器设备的报损及报废 第二十二条 对确已丧失效能而无法继续使用或维修费用过高的仪器设备应及时进行报损、报废处理。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可申请报损、报废: 1、使用年限已超过耐用期,在正常情况下已丧失效能者; 2、经过技术鉴定确属质量太差或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或修理费用接近、超过新购价格者; 3、因国家标准或任务变化等原因,已不宜继续使用,又不易改作他用,完全失去使用价值者。 第二十三条 凡申请报损、报废的设备,必须由教务处会同使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详细说明设备目前的运行状况及报损、报废原因,并由教务处、资产处、财务处等有关部门和技术专家共同组成鉴定小组,提出处理意见。 八、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凡以前有关教学仪器设备的管理规定如与本办法不符者,均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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