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非关税壁垒(NTBS)

第七章   非关税壁垒(NTBS)

[教学目的]  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了解NTBS的基本概念、主要措施及对经济的影响。

[教学时数]  4课时

第一节            非关税壁垒概述

一、非关税壁垒(NTBS)的涵义

非关税壁垒(non-tariff barriersNTBs),是指除关税措施以外的一切限制进口的措施,它和关税壁垒一起充当政府干预贸易的政策工具。

二、非关税壁垒措施的历史变迁

    非关税壁垒早在资本主义发展初期就已出现,但普遍建立起来却是在20世纪30年代。由于世界性经济危机的爆发,西方各国为了缓和国内市场的矛盾,对进口的限制变本加厉,一方面高筑关税壁垒;另一方面采用各种非关税壁垒措施阻止他国商品进口。二次大战后,特别是60年代后期以来,在关贸总协定的努力下,关税总体水平得到大幅度下降。因而关税作为政府干预贸易的政策工具的作用已越来越弱。于是发达国家为了转嫁经济危机,实现超额垄断利润,转而主要采用非关税壁垒措施来限制进口。到70年代中期,非关税壁垒已经成为贸易保护的主要手段,形成了新贸易保护主义。据统计,非关税壁垒从60年代末的850多项增加到70年代末的900多项,目前已达2 000多项,还有不断加强的趋势。

    非关税壁垒与GATTWTO)促进贸易自由化的宗旨是相违背的。关贸总协定较早就意识到这个问题,并在第七轮谈判“东京回合”中第一次把谈判矛头指向了非关税壁垒,提出减少、消除非关税壁垒,以及将此类壁垒置于更有效的国际控制之下等条款。但这些条款和协议往往是有保留的,并且非关税壁垒花样繁多、层出不穷,关贸总协定也不可能对每一种非关税壁垒都用具体条款作出明确规定。因此,非关税壁垒越来越趋向采用处于总协定法律原则和规定的边缘或之外的歧视性贸易措施(如自动出口限制等),从而成为“灰色区域措施(gray area measurements)”,以绕开关贸总协定的直接约束。目前,越来越多的西方发达国家使用灰色区域措施,这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对国际贸易体系的威胁。

第二节  主要的非关税壁垒措施

非关税壁垒名目繁多,内容复杂,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UNCTAD)将非关税壁垒措施分成三种类型,每种类型分为AB两组,其中A组为数量限制,B组为影响进口商品的成本(参见表6.1)。目前,传统的分类方法是将其分为配额、金融控制、政府参与贸易、海关与海关手段及对产品的要求五个大类。而从其限制进口的方法来看,不外乎是直接和间接两种。所谓直接的方法,是指进口国直接规定商品进口的数量成金额,或者通过施加压力迫使出口国自己限制商品的出口,如进口配额制、“自动”限制出口、进出口许可证、市场秩序协定等。所谓间接的方法,是指进口国利用行政机制,对进口商品制定苛刻的条例和技术标准,从而间接限制进口,如外汇管制,海关估价制度,歧视性政府采购政策及有关健康、卫生、安全、环境等过于苛刻繁复的标准等。据统计目前世界各国所实施的非关税壁垒巳达2000多种。主要种类有以下13种。

2  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对非关税壁垒的分类

. 为保护国内生产不受外国竞争而采取的商业性措施

A组:(1)进口配额

     2)许可证

     3)“自动”出口限制

     4)禁止出口和进口

     5)国营贸易

     6)政府采购

     7)国内混合规定

B组:(8)最低限价和差价税

     9)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

10)进口押金制

11)对与进口商品相同的国内工业生产实行优惠

    12)对与进口商品相同的国内工业实行直接或间接补贴

    13)歧视性的国内运费   

14)财政部门对于进口商品在信贷方面的限制

. 除商业性政策以外的用于限制进口和鼓励出口的措施

 A组:(15)运辅工具的限制

      16)对于进口商品所占国内市场份额的限制

 B组:(17)包装和标签的规定

      18)安全,健康和技术标准

      19)海关检查制度

      20)海关估价

      21)独特的海关商品分类

 . 为促进国内替代工业的发展而实行的限制进口措施

      22)政府专营某些商品

      23)政府实行结构性或地区性差别待遇政策

      24)通过国际收支限制进口

资料来源:陈宪等《国际贸易—原理·政策·实务》,第281页。

一、直接限制进口的措施

1、进口配额制

进口配额(import quota)又称进口限额,是一国政府对一定时期内(通常为1年)进口的某些商品的数量或金额加以直接限制。在规定的期限内,配额以内的货物可以进口,超过配额不准进口或者征收较高关税后才能进口。因此,进口配额制是限制进口数量的重要手段之一。

    进口配额制主要有绝对配额和关税配额两种形式。

   1)绝对配额

    绝对配额(absolute quota),即在一定时期内,对某些商品的进口数量或金额规定一个最高限额,达到这个限额后,便不准进口。绝对配额按照其实施方式的不同,又有全球配额、国别配额和进口商配额三种形式。

    1)全球配额(global quotaunallocated quota);即对某种商品的进口规定一个总的限额,对来自任何国家或地区的商品一律适用。主管当局通常按进口商的申请先后或过去某一时期内的进口实际额发放配额,直至总配额发完为止,超过总配额就不准进口。由于全球配额不限定进口国别或地区,因而进口商取得配额后可从任何国家或地区进口。这样,邻近国家或地区因地理位置接近、交通便捷、到货迅速,处于有利地位。这种情况使进口国家在限额的分配和利用上难以贯彻国别政策,因而不少国家转而采用国别配额。

    2)国别配额(country quota)。即政府不仅规定了一定时期内的进口总配额,而且将总配额在各出口国家和地区之间进行分配。因此,按国别配额进口时,进口商必须提供进口商品的原产地证明书。与全球配额不同的是,实行国别配额可以很方便地贯彻国别政策,具有很强的选择性和歧视性。进口国往往根据其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的政治经济关系分别给予不同的额度。

    一般来说,按照配额的分配由单边决定还是多边协商,国别配额可以进一步分为自主配额和协议配额。

    ①自主配额(autonomous quota),又称单方面配额(unilateral quota),是由进口国自主地、单方面强制规定在一定时期内从某个国家或地区进口某种商品的配额,而不需征求输出国家的同意。自主配额的确定一般参照某国过去一定时期内的出口实绩,按一定比例确定新的进口数量或金额。例如,美国就是采用自主配额来决定每年的纺织品配额。

    自主配额由进口国家自行制定,往往带有不公正性和歧视性。由于分配额度差异,易引起某些出口国家或地区的不满或报复,因而更多的国家趋于采用协议配额,以缓和进出口国之间的矛盾。

    ②协议配额(agreement quota),又称双边配额(bilateral quota),是由进口和出口两国政府或民间团体之间通过协议来确定配额。协议配额如果是通过双方政府协议达成,一般需将配额在进口商或出口商中进行分配,如果是双边的民间团体达成的,应事先获得政府许可方可执行。由于协议配额是双方协商决定的,因而较易执行。

    目前,双边配额的运用十分广泛。以欧共体(欧盟)的纺织服装业为例,为了保护其日益失去竞争力的纺织服装业,欧共体(欧盟)对80%以上的进口贸易实行双边配额管理。我国纺织品和服装受双边协议限制的对欧出口额,就约占我国对欧出口总额的l4

    3)进口商配额(importer quota)。是对某些商品进口实行的配额。进口国为了加强垄断资本在对外贸易中的垄断地位和进一步控制某些商品的进口,将某些商品的进口配额在少数进口厂商之间进行分配。比如日本食用肉的进口配额就是在29家大商社间分配的。

   2)关税配额

    关税配额(tariff quota),即对商品进口的绝对数额不加限制,而对在一定时期内,在规定配额以内的进口商品,给予低税、减税或免税待遇,对超过配额的进口商品则征收较高的关税,或征收附加税甚至罚款。

    关税配额按征收关税的优惠性质,可分为优惠性关税配额和非优惠性关税配额。

    优惠性关税配额,是对关税配额内进口的商品给予较大幅度的关税减让,甚至免税,超过配额的进口商品即征收原来的最惠国税率。欧共体(欧盟)在普惠制实施中所采取的关税配额就属此类。

    非优惠性关税配额,是对关税配额内进口的商品征收原来正常的进口税,一般按最惠国税率征收,对超过关税配额的部分征收较高的进口附加税或罚款。例如,197412月澳大利亚曾规定对除男衬衫、睡衣以外的各种服装,凡是超过配额的部分加征175%的进口附加税。如此高额的进口附加税,实际上起到禁止超过配额的商品进口的作用。

    关税配额与绝对配额的不同之处在于,绝对配额规定一个最高进口额度,超过就不准进口,而关税配额在商品进口超过规定的最高额度后,仍允许进口,只是超过部分被课以较高关税。可见,关税配额是一种将征收关税同进口配额结合在一起的限制进口的措施。两者的共同点是都以配额的形式出现,可以通过提供、扩大或缩小配额向贸易对方施加压力,使之成为贸易歧视的一种手段。比如,从19947月到19955月这段时间里,美国政府在未

提供充分证据和未经充分磋商的情况下,先后两次扣减我国总量达252万打的纺织品配额,严重损害了我国的利益。

    目前,如何使用配额是影响我国商品出口的一个大问题。一方面我国政府或民间团体要尽量争取更多的配额,并加强配额的管理和分配;另一方面也要用好用足这些配额。所谓用足配额,有几个方面要考虑。首先,在规定的期限内把受限制的商品的配额用足。如果进口配额制中规定了留用额(上一年未用完留下的额度)、预用额(借用下一年度的额度)和挪用额(别国转让给我国的额度),我们也应加以充分利用,使配额的利用率达到最高水平。再者,也要做好商品的分类工作。由于有的国家对某些商品的分类并非十分明确严格,既可归入有配额限制或配额较少的类别,也可归入无配额限制或配额较宽裕的类别,我们应争取后一种结果,获得更多的配额,以扩大出口。所谓用好配额,是指合理地使用配额,尽量使配额带来最大利益。比如,面对有金额限制的配额就要在金额范围内争取增加出口数量,而面对有数量限制的配额,则要在数量范围内尽量多出口档次高、附加值高的产品,实现利润最大化。最后,应该看到,进口配额制作为数量限制的一种运用形式,受到了自关贸总协定到世界贸易组织旗帜鲜明的反对。总协定曾规定禁止数量限制条款,几乎把它放到与关税减让同等重要的地位,因而不少国家转而采取“灰色区域措施”,如自动出口配额制等。

2、“自愿”出口配额制

    “自愿”出口配额(voluntary export quota),又称“自愿” 出口限制(voluntary export restrains),是指出口国家或地区在进口国的要求和压力下,“自愿”规定某一时期内(一般为3年)某些商品对该国的出口限额,在该限额内自行控制出口,超过限额即禁止出口。

    “自愿”出口配额制和进口配额制虽然从实质上来说都是通过数量限制来限制进口,但仍有许多不同之处。这表现在:第一,从配额的控制方面看,进口配额制由进口国直接控制进口配额来限制商品的进口,而“自愿”出口配额制则由出口国直接控制配额,限制一些商品对指定进口国家的出口,因此是一种由出口国家实施的为保护进口国生产者而设计的贸易政策措施。第二,从配额表现形式看,“自愿”出口配额制表面上好像是出口国自愿采取措施控制出口,而实际上是在进口国的强大压力下才采取的措施,并非真正出于出口国的自愿。进口国往往以某些商品的大量进口威胁到其国内某些工业,即所谓的“市场混乱”(market disruption)为借口,要求出口国实行“有秩序增长(orderly growth)”,“自愿”限制出口数量,否则将采取报复性贸易措施。第三,从配额的影响范围看,进口配额制通常应用于一国大多数供给者的进口,而“自愿”配额制仅应用于几个甚至一个特定的出口者,具有明显的选择性。那些未包括在“自愿”配额制协定中的出口者,可以向该国继续增加出口。第四,从配额适用时限看,进口配额制适用时限相对较短,往往为1年,而“自愿”出口配额制较长,往往为35年。

    “自愿”出口配额制主要有两种形式:

    1)非协定的“自愿”出口配额。它是指出口国政府并未受到国际协定的约束,自愿单方面规定对有关国家的出口限额,出口商必须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配额,在领取出口授权书或出口许可证后才能出口。也有的是出口厂商在政府的督导下,“自愿”控制出口。比如,1975年,在日本政府的行政指导下,日本6家大钢铁企业,将1976年对西欧的钢材出口量“自愿”限制在120万吨以内,1977年又限制在122万吨。

    2)协定的“自愿”出口配额。它是指进出口双方通过谈判签订“自限协定”(self-restriction agreement)或“有秩序销售协定”(orderly marketing agreement),规定一定时期内某些商品的出口配额。出口国据此配额发放出口许可证或实行出口配额签证制(export visa),自愿限制商品出口,进口国则根据海关统计进行监督检查。目前,“自愿”出口配额大多属于这一种。比如,1957年,美国的纺织业因日本纺织品输入激增而受到损害,要求日本限制其对美国出口,否则即实行更为严厉的进口限制。在强大的压力下,日本和美国签订了一个为期5年的“自愿限制协定”,“自愿”地把对美国的棉纺织品出口限制在2.55亿平方码之内,从而由美国在总协定之外,开创了第一个对纺织品出口进行限制的先例。

    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新保护主义的兴起,用自愿出口限制进行保护的趋势日益加强,并表现出以下特点:一是受其影响的贸易覆盖率呈增长趋势。70年代初期,自愿出口限制协定还不到1打,到1980年,其数量增加到80个,如果把《多种纤维协定》下实施的自愿出口限制包括进去,到目前为止总数已达200多个。二是受自愿出口限制影响的国家更多地为发展中国家,并有增长的势头。三是受自愿出口限制影响的产品开始从农业、纺织品与服装等传统领域转移至钢铁、汽车及高新技术行业。比如欧共体(欧盟)不仅对来自日本的钢铁、汽车采用“自愿”出口限制,还对来自日本一半以上的高新技术电子产品进行“自愿”出口限制。

    “自愿”出口限制之所以成为较流行的贸易保护措施,究其原因,与GATTWTO)的有关条款和运行机制有直接关系。首先,由于GATTWTO)缔约方的多边谈判已大大降低了关税,而传统的非关税壁垒措施,如进出口数量限制、海关估价制度、进出口许可证制度等,也在多边谈判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它们的使用必然受到国际社会的监督。因此,要更有力地限制进口,必须转而寻求其他措施。其次,“自愿”出口限制协议一般由两国政府部门采取不公开或半公开的方式私下达成,透明度很低,由于这种出口限制是“自愿”的,其法律地位不明确,处在不合法与合法之间的模糊区域,是“灰色区域措施”。第三,由于国际贸易中不断出现反补贴、反倾销指控,作为出口国,采用“自愿”出口限制措施来解决争端比其他方法在经济上来得有利,且能不伤和气,继续发展与进口国的经贸关系。从进口国的角度看,选择“自愿”出口限制比提高关税成规定配额能更好地避开GATTWTO)的规则,依自己的意愿针对某个国家采取限制措施,而不涉及出口同类产品的其他国家,不必担心受到这些国家的报复而使本国的出口遭受损害。而一些受限国家,往往怕遭到更强硬的制裁,只好“自愿”限制出口。因而,“自愿”出口限制作为灰色区域措施的一种主要形式而迅速蔓延。

3、进口许可证制

进口许可证制(import license system),是指一国政府规定某些商品的进口必须申领许可证,否则一律不准进口的制度。它实际上是进口国管理其进口贸易和控制进口的一种重要措施。

    进口许可证按照其与进口配额的关系,可分为两种:

    1)有定额的进口许可证。即进口国预先规定有关商品的进口配额,然后在配额的限度内,根据进口商的申请对每笔进口货物发给一定数量或金额的进口许可证,配额用完即停止发放。可见,这是一种将进口配额与进口许可证相结合的管理进口的方法,通过进口许可证分配进口配额。若为“自动”出口限制,则由出口国颁发出口许可证来实施。例如,德国对纺织品的进口便是通过有定额的许可证进行管理的。德国有关当局每年分三期公布配额数量,然后据此配额数量发放许可证,直到进口配额用完为止。

    2)无定额的进口许可证。这种许可证不与进口配额相结合,即预先不公布进口配额,只是在个别考虑的基础上颁发有关商品的进口许可证。由于这种许可证的发放权完全由进口国主管部门掌握,没有公开的标准,因此更具有隐蔽性,给正常的国际贸易带来困难。

    进口许可证按照进口商品的许可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

    1)公开一般许可证(open general licenseOGL),又称公开进口许可证,一般许可证或自动进口许可证。它对进口国别或地区没有限制,凡列明属于公开一般许可证的商品,进口商只要填写公开一般许可证后,即可获准进口。因此,这一类商品实际上是可“自由进口”的商品。填写许可证的目的不在于限制商品进口,而在于管理进口。比如海关凭许可证可直接对商品进行分类统计。

    2)特种商品进口许可证(specific licenseSL),又称非自动进口许可证。对于特种许可证下的商品,如烟、酒、军火武器、麻醉品或某些禁止进口的商品,进口商必须向政府有关当局提出申请,经政府有关当局逐笔审查批准后方能进口。特种进口许可证往往都指定商品的进口国别或地区。

    进口许可证的使用已经成为各国管理进口贸易的一种重要手段。它便于进口国政府直接控制进口,或者方便地实行贸易歧视,因而在国际贸易中越来越被广泛地用作非关税壁垒措施。有的国家为了进一步阻碍商品进口,故意制定繁琐复杂的申领程序和手续,使得进口许可证制度成为一种拖延或限制进口的措施。

    鉴于国际贸易中许可证尚有存在的理由,比如进行某种商品的统计,或在进口配额制下分配或控制某种商品的进口总量,或确定商品的原产地,或区别对待进口商品等,完全取消进口许可证是不现实的。但为了防止进口许可证被滥用而妨碍国际贸易的正常发展,关贸总协定从“肯尼迪回合”开始对这一问题进行多边谈判,并在“东京回合”达成了《进口许可证手续协议》。在此基础上,“乌拉圭回合”又提出了一项新的《进口许可证手续协议(草案)》,规定签字国必须承担简化许可证程序的义务,确保进口许可证本身不会构成对进口的限制,并保证进口许可证的实施具有透明性、公正性和平等性。

4、对外贸易的国家垄断

进出口的国家垄断(state monopoly)也称国营贸易(state trade),是指对外贸易中,某些商品的进出口由国家直接经营,或者把这些商品的经营权给予某些垄断组织。经营这些受国家专控类垄断的商品的企业,称为国营贸易企业(state trading enterprises)。国营贸易企业一般为政府所有,但也有政府委托私人企业代办.

    各国国家垄断的进出口商品主要有四大类。(1)烟酒。由于可以从烟酒进出口垄断中取得巨大财政收入,各国一般都实行烟酒专卖。(2)农产品。对农产品实行垄断经营,往往是一国农业政策的一部分,这在欧美国家最为突出。如美国农产品信贷公司,是世界上最大的农产品贸易垄断企业,对美国农产品国内市场价格能保持较高水平起了重要作用。当农产品价格低于支持价格时,该公司就按支持价格大量收购农产品,以维持价格水平,然后,以低价向国外市场大量倾销,或者“援助”缺粮国家。(3)武器。它关系到国家安全与世界和平,自然要受到国家专控。(4)石油。它是一国的经济命脉,因此,不仅出口国家,而且主要的石油进口国都设立国营石油公司,对石油贸易进行垄断经营。

    关于国营贸易企业,关贸总协定第十七条中规定,它们在购买和销售时,应只以商业上的考虑(包括价格、质量、货潭,推销及其他购销条件)为根据,并按商业惯例对其他缔约国提供参与购买或销售的适当竞争机会,不得实行歧视政策。该条款旨在防止国营贸易企业利用其特殊的法律地位,妨碍自由贸易政策的实施。

二、间接限制进口的措施

1、外汇管制

    外汇管制(foreign exchange control)也称外汇管理,是指一国政府通过法令对国际结算和外汇买卖加以限制,以平衡国际收支和维持本国货币汇价的一种制度。负责外汇管理的机构一般都是政府授权的中央银行(如英国的英格兰银行),但也有些国家另设机构,如法国设立外汇管理局担负此任。一般说来,实行外汇管制的国家,大都规定出口商须将其出口所得外汇收人按官方汇率official exchange rate)结售给外汇管理机构,而进口商也必须向外汇管理机构申请进口用汇。此外,外汇在该国禁止自由买卖,本国货币的携出入境也受到严格的限制。这样,政府就可以通过确定官方汇率、集中外汇收入、控制外汇支出、实行外汇分配等办法来控制进口商品的数量、品种和国别。例如,日本在分配外汇时趋向于鼓励进口高精尖产品和发明技术,而不是鼓励进口消费品。

    外汇管理和对外贸易密切相关,因为出口必然要收汇,进口必然要付汇。因此,如果对外汇有目的地进行干预,就可直接或间接地影响进出口。利用外汇管制来限制进口的方式有四种。

   1)数量性外汇管制。即国家外汇管理机构对外汇买卖的数量直接进行限制和分配。一些国家实行数量性外汇管制时,往往规定进口商必须获得进口许可证后,方可得到所需的外汇。

   2)成本性外汇管制。即国家外汇管理机构对外汇买卖实行复汇率制(system of multiple exchange rates),利用外汇买卖成本的差异来间接影响不同商品的进出口,达到限制或鼓励某些商品进出口的目的。所谓复汇率,也称多重汇率,是指一国货币对外汇率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分别适用于不同的进出口商品。其作用是,根据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为不同商品规定不同的汇率以加强出口;根据保护本国市场的需要为进口商品规定不同的汇率以限制进口等。

   3)混合性外汇管制。即同时采用数量性和成本性外汇管制,对外汇实行更为严格的控制,以影响商品进出口。

   4)利润汇出限制。即国家对外国公司在本国经营获得的利润汇出加以管制。例如,德国对美国石油公司在德国赚钱后汇给其母公司的利润按累进税制征税,高达60%。又比如有的国家通过拖延批准利润汇出时间表来限制利润汇出。

    一国外汇管制的松紧,主要取决于该国的经济、贸易、金融及国际收支状况。一般情况是,发达国家外汇管制较松,发展中国家的外汇管制则松紧不一,从紧者居多。近几年,国际金融形势动荡不安,对各国经济产生了或重或轻的影响,外汇管制遂呈加强之势。

    GATTWTO)也涉及到外汇管制问题。它规定,一国实施外汇管制应遵循适度、透明和公正的原则。缔约国实行外汇管制,不得通过控制外汇使用来限制商品的进口数量、种类和国别,从而妨碍自由贸易。另外,各缔约国应加强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合作,协调处理有关国际收支、货币储备及外汇安排等问题。

    我国是发展中国家,长期以来,对外汇实行较为严格的集中管理、统一经营的方针。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的外汇管制逐渐朝宽松的方向前进,从外汇统收统支制到外汇留成制,再到银行结汇售汇制,并实现了人民币在经常项目下的可自由兑换,为人民币的完全可自由兑换打下了基础。同时,在汇率方面,实行汇率并轨,建立了以市场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并成立了全国统一的外汇市场。这些改革使我国外汇管理体制逐步与国际接轨。但也要看到,我国外汇管理仍然统得过多,政策法规的统一性和透明性仍不够高。根据关贸总协定及现在的世界贸易组织关于外汇管理要适度、透明和公正的原则,仍然有许多工作要做。

2、政府采购

歧视性政府采购政策(discriminatory government procurement policy),是指国家通过法令和政策明文规定政府机构在采购商品时必须优先购买本国货。有的国家虽未明文规定,但优先采购本国产品已成惯例。这种政策实际上是歧视外国产品,起到了限制进口的作用。

    美国从1933年开始实行、并于1954年和1962年两次修改的《购买美国货物法案》是最为典型的政府采购政策。该法案规定,凡是美国联邦政府采购的货物,都应该是美国制造的,或是用美国原料制造的,商品的成分有50%以上本国生产的。以后又作了修改,规定只有在美国自己生产数量不够或国内价格过高,或不买外国货有损美国利益的情况下,才可以购买外国货。显然,这是一种歧视外国产品的贸易保护主义措施。该法案直到关贸总协定的“东京回合”,美国政府签订了政府采购协议后才废除。英国、日本等国家也有类似的制度。

3、海关障碍

海关程序(customs procedures)是指进口货物通过海关的程序,一般包括申报、征税、查验及放行四个环节。海关程序本来是正常的进口货物通关程序,但通过滥用却可以起到歧视和限制进口的作用,从而成为一种有效的、隐蔽的非关税壁垒措施,这可以体现在几个方面。

    1)海关对申报表格和单证作出严格要求。比如要求进口商出示商业发票、原产地证书、货运提单、保险单、进出口许可证、托运人报关清单等,缺少任何一种单证,或者任何一种单证不规范,都会使进口货物不能顺利通关。更有甚者,有些国家故意在表格、单证上做文章。比如法国强行规定所提交的单据必须是法文,有意给进口商制造麻烦,以此阻碍进口。

    2)通过商品归类提高税率。即海关武断地把进口商品分类在税率高的税则项下,以增加进口商品关税负担,从而限制进口。例如,美国海关在对日本产卡车的驾驶室和底盘进行分类时,把它从“部件”类归到“装配车辆”类,其进口税率就相应地从4%提高到25%。又如,美国对一般的打字机进口不征关税,但将它归类为玩具打字机,则要开征35%的进口关税。不过,大多数国家采用的《布鲁塞尔税则目录》比较完善,一般产品该在哪个税则下都比较清楚,因此,利用产品分类来限制进口的作用毕竟有限。

   3)通过海关估价制度限制进口。海关估价制度(customs valuation system)原本是海关为了征收关税而确定进口商品价格的制度,但在实践中它经常被用作一种限制进口的非关税壁垒措施。进口商品的价格可以有许多种确定办法,如:成交价,即货物出售给进口国后经调整的实付或应付价格;外国价,即进口商品在其出口国国内销售时的批发价;估算价,即由成本加利润推算出的价格等等。不同计价方法得出的进口商品价格高低不同,有的还相距甚远。海关可以采用高估的方法进行估价,然后用征从价税的办法征收关税。这样一来,就可提高进口商品的应税税额,增加其关税负担,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

    在各国专断的海关估价制度中,以“美国售价制”最为典型。所谓的美国售价制(American selling price system),是指美国对与其本国商品竞争激烈的进口商品(如煤焦油产品、胶底鞋类、蛤肉罐头、毛手套等)按美国售价(即美国产品在国内自由上市时的批发价格)征收关税,使进口税率大幅度提高。由于受到其他国家的强烈反对,美国不得已在1981年废止了这种估价制度。

    为了消除各国海关估价制度的巨大差异,并减少其作为非关税壁垒措施的消极作用,关贸总协定于“东京回合”达成了《海关估价协议》,形成了一套统一的海关估价制度。它规定,海关估价的基础应为进口商品或相同商品的实际价格,而不得以本国产品价格或以武断、虚构的价格作为计征关税的依据。协议还明确规定六种应按顺序实施的估价方法,并对不得采用的估价作了限制。该协议的目的是要制定一个公正、统一和中性的海关估价制度,使之不能成为国际贸易发展的障碍。

    我国的海关估价制度可说相当完善,与《海关估价协议》基本一致,只是在执行过程中有偏差。不同口岸在估价标准上采取灵活的态度,以致同一产品从不同口岸进口时,需交纳的关税相距甚远。比如汽车、空调从南方口岸进口就比从北方口岸进口来得便宜。这一点应引起注意。

    4)从进口商品查验上限制进口。海关查验货物主要有两个目的:一是看单据是否相符,即报关单是否与合同批文、进口许可证、发票、装箱单等单证相符;二是看单货是否相符,即报关所报内容是否与实际进口货物相符。为了限制进口,查验的过程可以变得十分复杂。一些进口国家甚至改变进口关道,即让进口商品在海关人员少、仓库狭小、商品检验能力差的海关进口,拖长商品过关时间。例如,198210月,为了限制日本等主要出口国向法国出口录像机,法国政府规定所有录像机进口必须到普瓦蒂埃海关接收检查,同时还规定了特别繁杂的海关手续,对所有伴随文件都要彻底检查,每个包装箱都要打开,认真校对录像机序号,查看使用说明书是否法文,检查是否所报原产地生产等等。普瓦蒂埃是个距法国北部港口几百英里的内地小镇,海关人员很少,仓库狭小,难以对付大量堆积如山的待进口的录像机。原先一卡车录像机一个上午就可以检查完,而在普瓦蒂埃却要花23个月,结果严重地限制了录像机进入法国市场。进口量从原来的每月6.4万多台下降至每月不足1万台。也有的海关,对有淡旺季的进口商品进行旷日持久的检查,故意拖过销售季节,从而限制了进口。

4、贸易的技术壁垒(WTO/TBT)

技术性贸易壁垒(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是指一国以维护生产、消费安全以及人民健康为理由,制定一些苛刻繁杂的规定,使外国产品难以适应,从而起到限制外国商品进口的作用。

    1)技术标准

    技术标准(technical standard)主要适用于工业制成品。发达国家普遍规定了严格、繁杂的技术标准,不符合标准的商品不得进口。例如,原西德禁止在国内使用车门从前往后开的汽车,而这恰好是意大利菲亚特500型汽车的式样;法国严禁含有红霉素的糖果进口,从而把英国糖果拒之门外;美国则对进口的儿童玩具规定了严格的安全标准等等。

    2)卫生检疫标准

    卫生检疫标准(health and sanitary regulation)主要适用于农副产品及其制品。各国在卫生检疫方面的规定越来越严,对要求卫生检疫的商品也越来越多。如美国规定其他国家或地区输往美国的食品、饮料、药品及化妆品,必须符合美国“联邦食品、药品及化妆品法(The Federal FoodDrug and Cosmetic Act)”的规定。其条文还规定,进口货物通过海关时,均须经美国食品药物管理署(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FDA)检验,如发现与规定不符,海关将予以扣留,有权进行销毁,或按规定日期装运再出口。

   3)商品包装和标签的规定

    商品包装和标签的规定(packing and labelling regulation)适用范围很广。许多国家对在本国市场销售的商品订立了种种包装和标签的条例,这些规定内容繁杂、手续麻烦,出口商为了符合这些规定,不得不按规定重新包装和改换标签,费时费工,增加商品的成本,削弱了商品的竞争力。以法国为例,法国19751231宣布,所有标签、说明书、广告传单、使用手册、保修单和其他产品的情报资料,都要强制性地使用法语或经批准的法语替代词。

4)绿色壁垒

绿色壁垒(green barriers)是一种新兴的非关税壁垒措施,是指一国以保护有限资源、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为名,通过制定苛刻的环境保护标准,来限制国外产品的进口。绿色壁垒以其外表的合理性及内在的隐蔽性成为继关税之后,国际上广泛采用的一种国际贸易壁垒。绿色壁垒的内容较为广泛,主要包括:

1)绿色技术标准。例如欧盟启动的ISO14000环境管理系统,要求欧盟国家的产品从生产前到制造、销售、使用以及最后的处理阶段都要达到某些技术标准。这一系统提供了以预防为主、减少或消除环境污染的办法。

    2)绿色环境标志制度。即由政府管理部门或民间团体按严格的程序和环境标准颁发“绿色通行证”,并要求付印于产品包装上,以向消费者表明,该产品从研制开发到生产使用,直至回收利用的整个过程均符合生态环境要求。例如,德国的“蓝色天使”、加拿大的“环境选择”、日本的“生态标志”、欧盟的“欧洲环保标志”等,要将产品出口到这些国家,必须经审查合格并拿到“绿色通行证”。

    3)绿色包装制度。要求包装必须节约资源,减少废弃物,使用后利于回收再利用或易于自然分解。如德国的《德国包装物废弃物处理法令》、日本的《回收条例》和《废弃物清除条件修正案》等;又如,丹麦要求所有进口啤酒、矿泉水、软饮料一律使用可再灌装容器。

    4)绿色卫生检疫制度。国家有关部门对产品是否含有毒素、污染物及添加剂等进行全面的卫生检查,防止超标产品进入国内市场。例如,欧盟从20007月起,提高了进口茶叶的安全及卫生标准,对其中的农药残留检查极其严格,比原标准高出100200倍。又如,日本对进口蔬菜中农药残留量规定不得超过百分之三十点五;日本、英国、加拿大等国要求进口花生中黄曲霉素含量不得超过2‰;法国禁止含有红霉素的糖果进口等等。

    5)绿色补贴制度。即国家对生产绿色产品,将资源、环境成本内在化的企业给予财政补贴,鼓励出口。

绿色贸易壁垒一经出现便在全球范围迅速蔓延。发达国家依仗其较高的科技水平和先进设备,制定极其苛刻的环境标准,使发展中国家的产品难以“达标”而被拒于发达国家的国门之外。目前,绿色壁垒已成了我国出口贸易的“拦路虎”,其影响程度已超过了“反倾销”案件对我国外贸出口的影响。

5、进口押金制

进口商在进口商品前,必须先按进口金额的一定比率和规定时间,在指定的银行无息存储一定现金的制度。

6、最低限价制和禁止进口

最低限价制,是指一国政府规定某种进口商品的最低价格,凡进口商品的价格低于这个标准,就会加征进口附加税和禁止进口。

7、国内税

一国政府对本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和消费的商品所征收的各种捐税,如周转税、零售税、消费税、销售税、营业税等。

 

* 第三节  NTBS的经济效应

一、NTBS的特点

非关税壁垒虽然与关税壁垒一样可以限制外国商品进口,却有其自身显著的特点。

1、灵活性。一般来说,各国关税税率的制定必须通过立法程序,并要求具有一定的连续性,所以调整或更改税率的随意性有限。同时关税税率的调整直接受到GATTWTO)的约束(非成员国也会受到最惠国待遇条款约束),各国海关不能随意提高以应付紧急限制进口的需要,因此关税壁垒的灵活性很弱。而制定和实施非关税壁垒措施通常采用行政手段,制定、改变或调整都来得迅速、简单,伸缩性大,在限制进口方面表现出更大的灵活性和时效性。同时能根据实际情况,变换限制进口措施,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

    2、有效性。关税壁垒的实施旨在通过征收高额关税提高进口商品的成本,它对商品进口的限制是相对的。当面对国际贸易中越来越普遍出现的商品倾销和出口补贴等鼓励出口措施,关税就会显得作用乏力。同时,外国商品凭借生产成本的降低(如节省原材料、提高生产效率、甚至降低利润率等),也能冲破高关税的障碍而进入对方国家。而有些非关税壁垒对进口的限制是绝对的,比如用进口配额等预先规定进口的数量和金额,超过限额就禁止进口。这种方法在限制进口方面更直接、更严厉,因而也更有效。

    3、隐蔽性。要通过关税壁垒限制进口,唯一途径就是提高关税税率,而关税税率必须在《海关税则》中公布,毫无隐蔽性可言。非关税壁垒则完全不同,其措施往往不公开,或者规定极为繁琐复杂的标准和手续,使出口商难以对付和适应。它既能以正常的海关检验要求的名义出现,也可借用进口国的有关行政规定和法令条例,使之巧妙地隐藏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而无需作公开的规定。

4、歧视性。因为一国只有一部关税税则,因而关税壁垒像堤坝一样同等程度地限制了所有国家的进出口。而非关税壁垒可以针对某个国家或某种商品相应制定,因而更具歧视性。比如,1989年欧共体宣布禁止进口含有荷尔蒙的牛肉这一作法,就是针对美国作出的,美国为此采取了相应的报复措施。又比如,英国生产的糖果在法国市场上曾经长期有很好的销路,后来法国在食品卫生法中规定禁止进口含有红霉素的糖果,而英国糖果正是普遍使用红霉素染色的,这一来,英国糖果大大失去了其在法国的市场。

综上所述,非关税壁垒在限制进口方面比关税壁垒更有效、更隐蔽、更灵活和更有歧视性。正由于这些特点,非关税壁垒取代关税壁垒成为贸易保护主义的主要手段,有其客观必然性。 

二、NTBS的经济效应

非关税壁垒种类繁多,无法对其效应逐一进行具体分析。这里仅选择进口配额制、“自动”出口限额制和反倾销三种比较典型的非关税壁垒进行效应分析。

1、进口配额制

进口配额制是指一国政府为了保护本国同类产业而在一定时期内对本国某种商品的进口数量或进口金额作出限制性规定。主要可分为绝对配额制和关税配额制。

1)绝对进口配额的效应分析

为了便于理解,我们将国内进口替代品市场分为完全竞争和完全垄断两种不同的市场结构,对小国和大国情形下实施绝对进口配额的效应分别进行讨论。

1)完全竞争市场条件下的小国绝对配额效应

    这里先假设,进口国某种进口商品的国内同类商品市场是完全竞争的。在自由贸易的情况下,国内厂商与外国同类产品厂商竞争,国内市场价格由国际市场供求决定。

    不难理解,实施配额后的进口量通常要小于自由贸易下的进口量,该商品的国内市场价格会上涨。如果实施配额的国家是一个小国,那么配额只能影响其国内市场价格,对世界市场价格没有影响;如果实施配额的国家是一个大国,那么配额不仅导致国内市场价格上涨,而且还会导致世界市场价格下跌。这一点与关税的价格效应一样。同样,配额对国内生产、消费等方面的影响与关税也大致相同。下面先来讨论小国实施绝对配额引起的福利效应变化。

    如图6.1所示,SdDd为一小国的国内供给曲线和需求曲线,国际市场的供给曲线为PW。在自由贸易条件下,国内外价格相同,均为PW,国内生产和消费分别为OS1OC1,进口量为S1C1

    现在假设进口小国对进口设置一个数量为S2C2的配额,而且S2C2S1C1。于是,国内价格由原来的PW上涨为PQ,国内生产增加至OS2,国内消费减少至OC2。此时,生产者剩余增加了a,消费者剩余却减少了a+b +c+d。在征收关税的情况下,c是政府的关税收入,但在进口配额下它被称为配额租金(quota rent)。配额租金为谁所得是不确定的,要视政府分配配额的方式而定。在实际中,进口配额的分配常常与进口许可证相结合。进口许可证是由海关签发的允许一定数量的某种商品进入关境的证明。一般来说,进口许可证的分配方法有以下几种。

①政府直接颁发进口许可证给进口商。颁发给谁由政府决定,通常根据进口企业上一年度在该产品进口总额中所占的比重来确定。许可证是免费的,谁拿到就可以从进口中获利。进口商在进口时只需要支付国际市场的价格,转手就能在国内市场按国内的高价出售。其所得的利润正好等于征收进口关税时政府的税收部分c。当然,进口许可证也许会直接发给需要使用进口品的消费者(企业),对于这些企业来说,相当于花费了较低的成本购置了高价商品,c直接到了获得进口许可证的企业手中。在这种情况下,进口国的社会总利益变动与征收关税时—样,只不过c部分从政府转到了国内的进口商或一部分消费者手里。

    ②政府根据进口商或消费者的申请颁发许可证。这种方式与前一种略有不同的是,谁都可以申请许可证,政府在申请的基础上审批颁发,其过程比前者复杂。为得到许可证,进口商或消费者必须详细说明为什么需要进口,互相之间还要竞争,得到许可证的过程不像前一种那么容易,其申请过程中(被称为“寻租”行为)必然付出一定代价。最后归于拿到许可证的进口商或消费者的利益,减去所用花费,会小c。由于这些在申请过程中所耗费的人力物力是额外的,因此,整个社会的利益少于征收关税下的情况。

    ③政府公开拍卖许可证。谁愿出高价谁就可以拿到许可证。作为进口商,愿出的最高价不会超过进口所能获得的利润,即不超过c。一般来说,拍卖中的竞争会把价格量终抬到最高,从而使许可证的价值等于c。但不管进口商最终出什么价,他们所付的正好等于政府所收的。c部分即由政府和进口商共分。这种情况下各集团间的利益分配与征收关税的情况更为相似,整个社会的利益变动也与征收关税时的一样。

    ④政府在设置限额以后,将权限交给出口国由出口国自行分配。这种情况相当于将进口许可证免费交给了外国的出口商,出口商将他们的商品按进口国国内市场的高价出售而获得本来属于进口国政府或进口商的利益。c部分到了外国出口商手中,对进口国来说,是一种额外损失,整个社会的净损失变成了b+d+c,大于征收关税时的净损失。

从以上四种情况看,不管政府怎样分配这些进口配额,整个社会的利益变动至多也与征收关税时相似,不会更好。那么,在现实生活中为什么许多政府对一些商品不用关税却用配额呢?其主要原因是;第一,配额可以比关税更有效地控制进口,实现其保护国内产业或控制进口外汇支出改善国际收支的目标。关税是间接的,而配额是直接的。如果本国的进口需求是有弹性的,在征收关税的情况下,外国厂商可以通过降低价格来保持竞争力,本国进口也许并不能减少多少。而配额则可以直接控制进口量,在控制外汇支出或保证本国企业市场份额方面的结果是确定的。第二,配额比关税灵活,政府可以通过发放进口许可证随时调节进口数量。而政府在调节关税方面却不那么容易,除非某种例外条款允许,政府是不能随意提高关税的。第三,实行配额给政府更多的权力。这种权力不仅表现在对贸易的控制上,也体现在对企业的控制上。在进口配额制度下,政府官员通常对谁能得到进口许可证拥有权力,并能利用这种权力控制企业得到好处。对于利益集团来说,他们也看到在配额制度下可以通过游说或其他活动来谋取许可证特权的机会。第四,国际贸易自由化的压力。关税是最古老的贸易保护的武嚣之一,而且是明显的保护,在国际贸易谈判中也是最令人注目的。在关贸总协定成立后最初十几年的贸易谈判中,主要的议题是降低关税税率。从1947年到1994年结束的乌拉圭回合,发达国家的平均关税大约从40%降到了3%左右,发展中国家的关税也大幅下降,乌拉圭回合后平均水平降至10%左右。而且关贸总协定的原用之一是关税只能降不能升,从而使得关税保护在现实中使用也越来越困难。国际上对于非关税壁垒的限制开始得比较晚一些,只在1973年到1979年的“东京回合”上,才就取消非关税壁垒达成一些协议。配额虽然被认为应该取消,但实施中仍有许多灵活方式。当然,随着世贸组织中多边谈判的进展,配额也正作为陈旧的保护手段而逐渐被淘汰。

2)完全竞争市场条件下的大国绝对配额效应

    与征收关税相似,大国实施配额的效应也要比小国情况下复杂一些。

    如图6.2所示,Dd是本国的需求曲线,Sd是本国的国内供给曲线,Sd+f是本国的总供给曲线。在没有配额的条件下,国内消费的均衡点为B,国内生产的均衡点为A,进口量为S1C1,进口价格为PW

    现在假定本国实行进口配额制,配额的数量为S2C2。因为最多只能进口S2C2数量的外国产品,因此国内价格上升到PH,国内供给为OS2,进口数量为S2C2,国外的供给价格从PW下降到PF,显而易见,本国的贸易条件得到改善。

    实施配额后,国内生产由于国内价格上升而从A点转移到G点,产量增加S1S2,生产者剩余增加梯形PWAGPH的面积;同理,国内消费从B点转移到H点,消费量减少C2C1,消费者剩余减少梯形PWBHPH的面积。配额租金(垄断租金)可以用矩形EFHG的面积来表示,它包含了贸易条件得益e的面积。

    综合起来,大国实施进口配额的净福利效应为e-(bd)),其中b为生产扭曲,d为消费扭曲,e为贸易条件改善收益。显然,此时有一个最优配额的问题。由此可见,在完全竞争市场条件下,配额于关税的福利效应实际上是相同的,不过福利的分配形式不同。在关税效应分析中的关税收入,相当于在配额效应分析中配额租金。但是,关税收入为政府所得,而配额租金由谁获得则要取决于配额的分配方式。

3)垄断条件下的绝对配额效应分析

如果说在竞争条件下的配额对社会造成的损失可能与关税相似,那么,在垄断条件下实行配额对社会经济利益造成的损失则绝对比关税大。这是因为,在进口国国内市场是独家垄断的情况下,使用配额对国内生产、消费、价格和利益会产生与征收关税很不同的影响。这一点,我们通过以下分析就可知道。

这里以小国为例进行分析。如图6.3所示,DM是本国的需求曲线,MC是本国垄断厂商的边际成本曲线。在自由贸易的情况下,国内厂商不能控制价格,只能以国际价格PW出售其产品。如果国内厂商把价格定在比PW高的价位上,就不会有消费者购买其产品,因为消费者可以买到更便宜的进口商品。此时,本国厂商的生产点在A点,即厂商的边际成本等于价格,国内的消费点为J点,此时本国的进口量为QfCf

如果政府征收进口关税,会提高进口商品市场的价格。如图6.3所示,国内价格变成PWt,国内垄断企业的产品也提高了价格,并相应地扩大了生产。但是由于关税并没有限制进口数量,只是提高了价格,国内垄断企业仍然不能拥有垄断地位,只能在新的国内价格上于国外生产者竞争。在利润最大化的原则下,企业生产Qt,以PWt的价格出售,消费为Ct,进口QtCt,整个社会的损失与以前分析关税时一样,为△AFL+△HJM部分。

    如果政府实施配额政策,限制了进口的数量,则除了进口的那一部分外,国内的其他需求就完全取决于国内企业的供给。图6.3LM是配额数量(假设与征收进口关税时的进口量QtCt相当),根据这个配额量推导出的国内厂商面对的需求曲线为折线DILR(其中,DdD平行),MR是由此导出的边际收益曲线。垄断厂商根据利润最大化原则,其最终生产量会确定在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的地方,即Qq点。此时的国内厂商的产量为OQq,大于自由贸易时的产量OQf,国内市场的消费量为OQqQqCq,即为OCq,进口量为QqCq(即进口配额)。此时的国内价格为PQ,高于自由贸易条件下的国内价格PW,但进口价格保持不变仍为PW

如图6.3,实施配额后与自由贸易时相比:本国生产者福利(包括利润)增加的量为PWAKRPQ的面积;本国消费者剩余减少的量为PWJNPQ的面积;配额实施产生了配额租金,相当于IJNR的面积。假设政府采取拍卖的方式分配配额,则配额租金归属政府,此时配额的净福利效应=生产者剩余-消费者剩余+配额租金=-(△ABK+△BIR)。前面已经分析了,征收关税的损失为△AFL+△HJM,由于△HJM与△FIL相等,所以实施配额与征收关税相比,进口国增加损失△KLR,即图6.3中阴影部分。若政府采取其他方式分配配额,则本国损失将会更大。

4)国内市场变动时配额和关税的区别

通过前面的分析,我们知道配额和关税的区别在于:关税是通过提高进口商品价格从而减少进口;而配额则通过数量限制直接减少进口,结果也太高了商品价格。在完全竞争市场条件下,二者在保护本国生产者和影响国内产品市场价格上的最终结果是一样的。但是,在国内市场状况发生变化时,这两种手段对经济的影响是由区别的。

这里,我们主要讨论进口小国的情况。如图6.4所示,在自由贸易时,国内外市场价格均为PW,本国厂商生产S1,本国需求量C1,进口数量为S1 C1。若进口国征收进口关税,单位商品征收关税额为(PQPW),则国内市场价格将升到PQ,本国厂商生产S2,本国需求量C2,进口数量为S2C2。若本国不是征收进口关税,而是设置进口配额,限制进口数量为S2 C2,其结果和对单位产品征收(PQPW)关税额是相同的,同样导致价格上涨到PQ

现在我们假设本国需求突然增加了,曲线由右移到。在征收进口关税的情况下,如果关税税率不变,则需求的增加引起进口量的增加,从S2C2增加到S2Ct,但不会国内的价格产生任何影响,国内生产也不会发生变化。但是,若实施进口配额,情况则不同。若仍设置进口限额为S2C2,当国内需求增加,在进口量不变时,产生一个需求缺口C2Ct,将导致国内价格上升,进而带动国内生产增加。如图6.4所示,最终价格停留在P3,此时,进口量为S3C3(和J进口限额S2C2相当),国内生产OS3,总消费量为OC3,比征收进口关税的OCt减少了C3Ct

从福利变动看,在国内市场发生变动情形下,与征收进口关税相比,实施进口配额福利增加的变化为:本国消费者剩余减少(abcd),本国厂商福利增加a,配额租金与关税收入的相对应部分增加(ceg);总体上损失-(abcd)+a+(ceg)=-(bdeg)。即,与征收关税相比,实施进口配额造成了更多的损失。

2)关税配额的效应分析

关税配额(tariffquotas)是将关税和进口配额结合使用的一种进口限制措施。它并不绝对限制商品的进口总量,而是对预先规定的配额以内的进口商品征收较低的关税或者减免关税,对超过配额的进口则要征收较高的关税。

由于关税配额是关税与配额的结合使用,因此关税配额的效应就要分为两部分,即关税部分和配额部分。

这里,我们引入大国模型。如图6.5所示,Dd为本国的进口需求曲线,Sf为外国的出口供给曲线。在自由贸易条件下,贸易均衡点为B,均衡价格为P1,贸易数量为OQ1

假定本国对进口产品课征关税率为t的从价关税,使外国的出口供给曲线从移动到,在没有其他市场干预下,这个产品的市场需求和供给将收缩到OQ2。此时贸易均衡点为A,本国消费者的消费量为OQ2,支付的含有关税的价格为P2。这个从价关税产生的关税收益为P2ACP4。此时本国的进口价格为P4。本国的贸易条件改善,关税负担由国内消费者和外国生产者分摊。

现在假定本国又设置进口配额,即实施关税配额,并假定配额内进口免征关税。如图6.5所示,进口配额为OQ3,任何超过这个进口配额限制的数量,都必须支付关税率为t的从价关税。因此,一旦设置配额,进口的有效供给曲线就变为EJGA,本国国内市场的均衡价格和数量分别为P2OQ2。此时,关税配额的配额租金为矩形P2FVP4,关税收入为矩形ACVF。从以上分析可知,在相同进口量的条件下,关税、绝对配额和关税配额这三种形式的纯福利效应实际上是相同的,不过具有不同的分配形式。对关税配额来说,操作管理比较复杂,但它越来越成为许多国家普遍使用的数量限制工具。这可能与关税配幅的两个特点有关:(1)关税配额对进口商品的绝对数额不加限制.而是利用关税税率的高低和减免来控制进口敷量.因此关税配额壁垒的严厉程度介于关税和绝对配额之间。(2)关税配额具有两个调控手段:一是配额数量,二是配额内外的税率。是增加关税配额数量使得配颤外关税自动失效(只保留特殊情况下的使用机会),还是对配额外关税实行逐步减让从而使关税配额内、外税率趋于一致,一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运用。

至此,我们已经不难回答前面提出的一个问题,即为什么GATTWTO要求其成员优先撤除配额,只使用关税手段。

首先,虽然关税也限制了贸易,但若出口商的成本足够低,就仍然可以继续出口,问题仅在于出口利润减少,而配额却直接限制了贸易的数量或金额,也就否定了贸易伙伴的比较优势。这既违背了多边贸易体制促进各国贸易的宗旨,也有违通过贸易相互得益的基本道理。

其次,关于配额效应的分析已经说明:比起关税来,配额更容易引起实施国国内收人或利益分配中的不公平,在分配配额的情况下,甚至还会引起行政腐败。简单地说.实施配额可能既不利他也不利己。

因此,现在世界贸易组织仅在特定情况或例外情况下,如由于国际收支恶化而需要限制进口,或者进口数量激增而需要暂时限制进口,或者经谈判得到其他成员认可时,才允许其成员使用或恢复使用配额制。正常情况下,世界贸易组织要求各成员实行关税化,即把现行配额换算成关税,再逐步降低关税,实现贸易的自由化。

3、“自愿”出口限额制

“自愿”出口限额制是一种特殊形式的配额,它对于进口国的影响基本上和进口配额一样。所不同的是,在“自愿”出口限制的条件下,配额的发放是由出口国政府分配配额给本国的出口公司。因此,由于出口数量的限制,导致进口国受限制的商品的供应量减少所引起的商品价格上升,进而产生的限额租金部分,不为进口国所得,而为出口国所得。

 “自愿”出口限制对于出口国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呢?

第一,在实施“自愿”出口限制的条件下,出口国既有损失,也有获利,获利可能大于损失。如图6.6所示,假定在没有实施“自愿”出口限制时,进口国的汽车进口量为S1C1,售价为P1,出口国可从此获得收入为矩形ADC1S1。实施“自愿”出口限制后,汽车的进口量下降为S2C2,汽车售价上升至P2。在这种情况下,出口国一方面受到损失,因为每年出口的汽车量减少,损失了图6.6中的ef两部分。另一方面,由于汽车出口数量的限制,使得进口国汽车价格上升,出口国又会增加额外收入,即图6.6中的c部分。从图上看,似乎损失大于获利。但是,事实上减少销售的ef两部分中,既包括利润,也包括成本。然而增加的c部分收入则是净收入。而且,“自愿”出口限制还可能引起更大的价格波动。因此,在实施“自愿”出口限制的条件下,出口国的获利可能大于其损失。

第二,在实施“自压”出口限制的条件下,对于出口企业的影响有两种可能性:一种是削弱出口企业的竞争能力;另一种是增强出口企业的竞争能力。如果实施“自愿”出口限制,即使出口企业获得的净利大于由于减少销售量所产生的损失,但由于出口数量的减少.企业生产规模相应地缩小,影响其规模经济的发挥,削弱其竞争能力。如果当企业获得出口配额许可证,获得了额外的利润后,它们将这部分收入的相当大的部分用于再投资,开发新的产品和发展新的技术,也可能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

第三,实施“自愿”出口限制。在出口国可能形成既得利益集团。这是因为一些出口企业每年都可以获得一定数量的配额,能够得到稳定的出口市场,这些企业在出口市场上一方面避免了竞争,另一方面又获得相当可观的额外利润,从而形成既得利益集团。因此.这些利益集团为了维护它们的既得利益,必然竭尽全力进行院外活动,或对政府的官员进行行贿活动,其结果它们的注意力不在于如何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从图6.6中还可看到,实施“自愿”出口限制后,进口国福利净损失为-(bcd),比征收进口关税损失要大一些。事实上,实施“自愿”出口限制,常常不会达到进口国历预期的效果。出口国经常寻找各种办法来抵消它的影响。例如,出口国转向不受限制的同类商品,增加出口量。例如1977年至1981年,美国要求韩国“自愿”出口限制到美国市场上的非胶鞋的出口量。这一期间韩国非胶鞋的出口量受到限制,然而增加了对美国胶鞋的出口量。在美国对韩国非胶鞋实施“自愿”出口限制的第一年,韩国对美国出口的胶鞋的数量增加了115%。同期,没有受到鞋类出口限制的其他国家,占美国市场的份额由4%上升到15%。有的国家或地区由于受到“自愿”出口的限制,将工厂转移到一些不受限制的其他国家,增加了对美国的出口量。

 [教学参考书]

1、赵春明、仲鑫、朱廷君:《非关税壁垒的应对及运用》,人民出版社

2、朱立南:《国际贸易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3、刘力、陈春宝:《国际贸易学》,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

4、薛敬孝、李坤望、佟家栋:《国际经济学》,高教版

5、袁志刚、宋京:《国际经济学》,高教版